发布日期:2018-02-05
编辑:尚金梅 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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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努力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提出违纪处分解除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在考察期间能够遵纪守法,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且每学期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三)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四)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满12个月。
满足本条(一)、(二)、(三),未能满足本条第(四)款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但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违纪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
(三)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在申请违纪处分解除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材料等情形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学生申请。条件符合者,可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附思想汇报及反映本人考察期间表现的证明材料,报辅导员(班主任)。
(二)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接到申请后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民主评议会,对该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如果因特殊事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议的,辅导员(班主任)应该及时上报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安排评议时间。
民主评议会由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或10名以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出席班级民主评议2/3以上人员的意见,提出违纪解除的初步建议。
(三)学院审查。所在学院接到辅导员(班主任)根据民主评议提出的初步建议后,应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议,提出违纪处分解除的具体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议同意违纪处分解除的,提交职能部门复审。
(四)学校复审。因违反考试纪律或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进行复审;对因其它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
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校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送达学生本人,并在校内公布。
(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由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阐明原因,出具不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可在接到不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后2个月内向出具决定书的职能部门提出复议。对该决定书只允许申请复议一次。
第七条 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后,恢复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八条 学生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存入学校文档但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文件将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相应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