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共同分担。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标准分三个档次,一档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每生每年3000元、三档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为规范国家助学金评审,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学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就业创业工作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和各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最终的审定工作。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安排每年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具体落实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各班级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申请、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不含退役复学学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助学金候选人;
(三)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学生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尤其要对申请人贫困状况认真进行评议,在二级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建议人选进行审核,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安徽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应如实填报评定材料,不能弄虚作假,一旦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助学金,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公正审核、评定学生各项材料,公示材料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对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程序及规定或对上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校学〔20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