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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9-10     编辑:刘云  核稿:尚金梅  终审: 刁文彬     来源: 学生工作(部)处、人武部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发挥好资助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特困供养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除此之外,需重点关注以下类别: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2.单亲或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3.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学生;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情况:

1.父母暂时双失业,或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或有两位及以上无固定收入老人需赡养的学生;

3.家庭成员残疾或疾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父母务农,家庭所在地位于艰苦边远地区且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学生;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学习、生活难以保障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认定及公示、学校审核、建档备案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主题班会、资助政策简介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含录取新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学生申请。学生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班级评议。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照认定标准,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

(四)二级学院认定及公示。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认定结果。审核结果应在二级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应及时撤销公示信息。

如师生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的认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

(六)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汇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学校通过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等方式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各二级学院应把动态调整的结果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应及时回应并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教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宣传。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个人隐私。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于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视情况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多种方式关心、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把握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确保精准资助工作扎实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细则和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校学〔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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