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0-23
编辑:葛畅 核稿:李美易
终审:
刁文彬
来源: 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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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优良学风,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基本评选条件
(一)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校规校纪;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各项科技、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设定和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为三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20%,其中一等奖学金3%,奖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7%,奖金1200元;三等奖学金10%,奖金800元。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
凡符合评选条件,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积分排列名次,一、二、三等奖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分别为前15%、20%、40%,同时,本年度学习成绩必须在班级排名分别为前15%、20%、40%,且考试或考查课程均无补考记录。
第五条 评选时间:每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后进行。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评选
第六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本专业,学习勤奋,评选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较上一年提升10名以上者(含10名),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4.积极参加各项科技、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奖励金额与名额
奖金500元,每班级1名。
第七条 继续深造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在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并录取;
(二)奖励金额与名额
奖金500元,无名额限制。
第八条 评选时间:学业进步奖在每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后进行,继续深造奖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在毕业生离校前集中通知申请。
第四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评选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成立评选工作评审组,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工作,由党政负责人、辅导员、教师参加,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各班成立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评选工作,由辅导员、相关教师、班干部、党团支部成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条 评选工作程序:各二级学院组织动员后,各班评选工作小组进行初评,向班级学生公布名单并征求意见后,报二级学院评选工作评审组;各二级学院评选工作评审组在对照条件认真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人选,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学工系统打印《登记表》,报校评选工作办公室;校评选工作办公室初审后,提交校评选工作领导组批准。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公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评奖学生所填写的《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无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一)触犯国家法律者;
(二)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行为者(含协同作弊);
(四)因病(或其他原因)尚处休学期间学生。
第十三条 经批准已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如发现评选期间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校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合肥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学〔2021〕11号)同时废止。